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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时间:2024-07-06 07:5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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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旅游市场秩序总体规范有序,但也出现了“零负团费”、“挂靠承包”、强迫消费等影响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目标,按照“引导与规范结合、准入与退出结合、服务与监管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和“往深处抓、往实处抓”的总体要求,切实履行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针对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国旅游市场规范有序。
  (二)工作目标
  1.年度工作目标。2011年,通过对各地区、各重点城市和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治理,使“零负团费”、“挂靠承包”、无资质经营旅游业务、欺诈和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和旅游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2.中期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游客满意度明显提升,游客投诉率明显降低,重点城市的“一日游”等周边游市场问题明显减少,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状况明显好转。
  3.长期目标。力争到2020年即我国成为世界旅游强国之际,全国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监督管理工作坚强有力。
  (三)工作原则
  1.依法监管、依法治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深入贯彻依法治旅、以法兴旅方针,按照法定授权认真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2.全面规范、突出重点。各地区、各重点城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的工作部署,着眼全面治理和逐步规范,根据全行业的重点任务和本地区、本城市、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各个阶段治理解决的重点问题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
  3.标本兼治、持续深入。将集中力量解决旅游市场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尽早尽快见到成效,与针对问题根源改革体制、建设完善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使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持续深入。
  4.协调配合、共同监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协调各方面力量,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地区、城市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按照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与各地区和各城市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共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遏制、扭转“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深入研究“零负团费”形成的原因、关键环节,针对重点、焦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办法和措施。要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加强对旅游广告的指导规范,集中力量检查治理以低价旅游广告招徕游客问题,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发布不实旅游广告行为。要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广告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摈弃低于成本的旅游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抵制旅游商店、旅游景区严重质价不符和高价格、高“回扣”的经营行为。建立案件督察、督办机制,开展重点案件及相关部门转办案件的督察、督办。进一步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宣传,通过中央和省区市电视台的大众栏目开展品质旅游的公益广告宣传,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广泛、深入、连续开展品质旅游宣传,积极探索开展品质旅游宣传教育进社区、进课堂活动,在培育、强化国民旅游意识的同时,大力倡导品质旅游、文明旅游、安全旅游,引导、帮助游客识别、抵制低价团。
  (二)加强合同监管,制止欺诈消费和强迫消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要会同工商、物价、质检、商务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从快查处有关欺诈、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行为,重点是打击强迫购物、价格虚高和假冒伪劣等严重损害游客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调解和处罚效果、效率。要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及时认真查处有关欺诈、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严重质价不符、质次价高,以及违反合同约定“加点”、“减点”、“换点”和压缩合同约定的游览时间等投诉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披露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结果,公布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全面治理旅行社部门承包、挂靠经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依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积极引导旅游企业规范经营,对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对旅行社除接待委托和招徕委托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对旅行社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转让、出租、出借、受让、租借许可证等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加强对“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的治理整顿。要充分发挥城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党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突出重点、抓紧抓实,攻坚克难、敢于碰硬,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重点城市尤其要注意防止“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秩序状况出现反复。各重点城市要继续加强“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的提示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加强面向游客和公众的公共信息服务,提示游客注意防范陷阱和依法维权,及时披露违法违规经营服务信息,尽快解决旅游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游客、公众、舆论信息监督防范的功能作用。
  (五)依法查处无许可、无资质经营行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饭店游船星级评定机构、景区等级评定机构,要依据标准和规范,及时查处假冒饭店和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开展宣传招徕和经营等违规行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打击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未取得旅游客运资质从事旅游客运等行为,加强对旅游企业无许可、无资质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和不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的治理,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旅行社及其分支经营服务机构超范围经营、无许可经营行为。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全面开展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及时研究分析有关问题,总结交流成功经验,推动这一改革的全面和持续深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省级和重点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旅游市场秩序状况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需要,按照全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二)监管监察互动。各级旅游监督管理机构要与同级旅游监察部门建立监管和监察工作互动机制,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行政监察,加大对旅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
  (三)强化检查处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分层分级分时段抓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据实公开发布查处进展、阶段性成果和结案情况等信息。
  (四)加强诚信建设。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并可以建立黑名单,坚决把不良业者淘汰清理出旅游行业。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台账制度,对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转办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一案一账,督促、指导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及时依法办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和定期公布黑名单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五)形成动态机制。要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认真地受理设立许可、备案和星级(等级)评定等职责,实现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正常化,确保行业进入渠道畅通。同时,要在加强对星级饭店、星级游船、A级景区、旅行社和导游资格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大对不符合条件、达不到标准旅游经营单位和服务者的淘汰力度,形成科学合理的旅游行业准入退出动态运行机制。
  (六)延伸监管服务。要密切关注旅行社、饭店、景区的新业态发展,如加盟、连锁等网络化经营和互联网旅游,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制度,采取措施,实施监管服务。
  四、主要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是新时期国家赋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市场秩序直接影响到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的权益,直接关系到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保障游客权益、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营造氛围和声势,面向行业和公众宣传解决旅游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游客理性消费,自觉抵制“零负团费”、非法经营、强迫消费等行为,号召广大从业人员检举揭发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研究编制“十二五”规划及长期发展规划中,突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进行系统全面的部署安排,确保工作深入、全面、持久地开展下去。
  (三)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要针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对策措施,加强监管,要通过对重点案件的督察和督促,指导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要发挥旅游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拖延、行政不作为甚至包庇、袒护违法违规者等行为,要依照纪律和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扭转一些地区、一些单位对旅游市场“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不配合、管不了”的状况。
  (四)形成机制、加强协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要向政府建议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联合工作制度,各部门、各方面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治理。
  (五)强化考核、及时总结。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需要,建立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考核制度,及时组织开展检查、督促,定期进行考核和表彰、奖励或批评、惩处,认真总结和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扎实和持续深入地开展下去。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45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冶金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十二 日

主题词: 冶金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冶金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有处理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题的水平和能力,能独立承担重要技术攻关工作,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于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范围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3)熟悉本专业范围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两项以上部门或本企业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或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设计两项以上本行业中型以上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
   3、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本企业扩建、技改工程的上报立项、委托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和投产工作的全过程。
   4、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参与两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5、参与开发两项以上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产品,并为该产品项目研究设计或生产管理等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两项以上本企业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且规划已付诸实施。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冶金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采矿、选矿、矿冶分析、团矿、烧结、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粉末冶金、铁合金、金属压力加工、金属制品、冶金检测、总图运输、冶金安全中从事科研、设计、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较重要的技术攻关工作。
  (3)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标准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
  (4)有较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并取得一定成绩。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研究、设计部门
  (1)有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3)能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
  (4)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应用于科研、设计工作。
  (5)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现任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单项研究课题。
   2、参加一项以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研究课题,并且是单项研究报告撰写人。
   3、参与两项以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并取得明显技术经济效益。
   4、参与一项以上中型或两项以上小型企业工程项目或专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工作。
   5、在生产或施工过程中,曾提出解决重要技术问题的建议,得到采纳并经实践证明合理可行。
   6、独立编写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贯彻执行。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正当防卫之案例解读

安徽省巢湖市柘皋中学 钱华

(本文发表在2003年04期《思想政治课教学 》杂志上)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怎样判定呢?这要对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条件作具体分析。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卫也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4)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另外,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事前防卫也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三:某日上午, 农民甲与农民乙为地界争议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相互厮打,后被人拉开。农民乙感到在刚才发厮打中,自己吃了亏,折了面子,遂回家拿出一把剔骨刀要砍杀农民甲。甲见状赶忙逃走并躲了起来,直到傍晚,才回到村中,不想乙还是持刀追了过来。眼看乙就要追上来了,甲急忙从路边的村民丙手中夺过锄头朝乙头上打去,乙当既倒地身亡。

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当乙回家取刀时,甲感到虽在刚才的厮打中自己占了上风,但还不够解气,非要狠狠教训一下乙,隧也回家也拿出一把锄头。拿锄的甲与持刀的乙再次相遇,甲出手快了一步,一锄头打死乙。甲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当然不是。同样是一锄头打死乙,为什么行为性质却截然不同呢?主要原因是甲在前一种行为中具备了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在后一种行为中不具备这种条件。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后一种假设情况属于相互斗殴,由于斗殴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但在前一种情况中,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了侵害(躲避逃跑的行为足以证明),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此时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可以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这种放弃侵害的行为还有宣布不在斗殴或认输求饶等等。

不具有防卫主观条件的行为还有防卫挑拨和偶然防卫。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偶然防卫是制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案例四: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

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当然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本案王某的行为之所以属正当防卫,是因为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当这一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最后,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案例三、四中有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符合这一对象条件也是原因之一。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正确认识和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有关不法侵害行为,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