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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6:5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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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106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监察、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统计、规划、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城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章 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3年以上(含3年)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

(二)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以上。

第七条 保障对象户口的认定:

(一)以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一户一证;

(二)因无住房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者亲戚、朋友处的申请家庭,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薄的,按户口薄分别认定。人口以同期本市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确定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

(一)私有房屋;

(二)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含集体宿舍);

(三)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转让或者出租的住房;

(五)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十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无住房的全额,给予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辖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

(五)军、烈属或残疾人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辖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建档,并对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辖区街道办事处汇总核实后,由街道办事处连同登记、造册、公示的全部资料报送区政府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在收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返回所在居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各区政府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核、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淮北日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行租金补贴的,各区政府承办单位依据审批和资金拨付计划安排,并通过当地银行按月发放租金补贴。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持统一发给的磁卡或存折按月到当地银行领取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实行实物配租的,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等采取公开摇号的办法进行。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家庭拒绝签订合同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省级财政补贴;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它开支。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情况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或回购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退或空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现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原承租户腾退的廉租住房;

(七)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多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

第六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统计发放工作由各区建设或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承办,辖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承办单位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25日前,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计划,以便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第二十七条 各区政府应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及住房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报送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落实廉租住房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应保家庭得到保障。

第二十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公示,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三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必须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交纳房租,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中居住的;

(七)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拒不交纳租金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租赁合同期已满或因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需要腾退,但立即迁出又有困难的,经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按市场租金交纳。

第三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工作,并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定期向市廉租住房相关部门送交廉租住房配租情况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一)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获得的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获得实物配租的,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

第三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超过本市居民低收入标准时,如不及时报告,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对不能按期腾退廉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责令其退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擅自将廉租住房转租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濉溪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种子纠纷群体诉讼现场鉴定程序有关问题探讨

武合讲 武敏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的专门法规。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该《办法》。在原告人数超过10户的群体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的现场鉴定。作者借助下列案例,仅就种子纠纷群体诉讼现场鉴定程序有关问题,略作探讨。
案例简介:
2007年春,河北省×良种中心经营的河南省×棉种公司生产的棉花品种中棉所49的种子,在大田种植后植株生长、作物产量受到影响。有关当事人对超审定范围推广棉花品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识一致,但对损失程度存在分歧。937户棉农诉至法院,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5226480元。法院委托×市农业局对“棉花产量”和“减产幅度”进行鉴定。×市农业局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本市5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农业专家组成鉴定组对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在法庭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的棉田,按照农作物田间测产技术规范进行产量测定,形成了如下鉴定意见:该品种表现为短季棉特征;8个农户的被测棉田每hm2产籽棉分别为:1956kg、1854kg、1888.5kg、3583.5 kg、2134.5 kg、2622kg、2187kg、2577kg,平均2350.5 kg/ hm2,低于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产量低的原因是该品种在×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推广。
1. 鉴定依据应合法。
农业部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授权制定的《办法》,是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专门法规,进行现场鉴定必须依据《办法》规定。案例中的种子管理机构按照没有成文规定的“农作物田间测产技术规范”进行现场鉴定,违反了有法必依原则。
2. 受理鉴定申请应合情。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实践中,常有种子管理机构对具有《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申请仍然受理,并作出非科学的鉴定结论。如某农业局在梨果实膨大期现场鉴定梨花粉的发芽率,某县蔬菜局在辣椒收获后现场鉴定损失程度,属于在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情形下进行的鉴定;文引案例是在有农业部第413号审定公告等确凿理由判定纠纷因违法品种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情形下对事故原因进行的鉴定。
3. 专家鉴定组组成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技术水平,决定现场鉴定的权威性;专家鉴定组成员行政区域分布是否合理,决定现场鉴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为现场鉴定是向申请人和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技术服务活动,涉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有权就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和更换鉴定人,有权要求由不同行政区域的鉴定人组成鉴定组。在组织专家鉴定组时,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送达《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告知书》和《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以及《送达回证》,告知拟组成专家鉴定组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工作经验、专业领域、工作年限,并交代建议权、异议权和回避权及其方式和期限。为证明组织鉴定机构履行了此义务,应当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对专家鉴定组名单无异议的,应当在《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组织鉴定机构应采纳其意见。有关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更应征求外地当事人的意见;对外地当事人提出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专家或权威机构的著名专家参加现场鉴定的意见,应尽量采纳。实践中,常发生专家鉴定组名单不征求不采纳申请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的意见,全由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专家组成的情形。由于专家鉴定组成员全来自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甚至组织鉴定机关内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领导意志干扰,现场鉴定合议制和公正性、公平性以及科学性不能保障。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意见就近找几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推广人员组成鉴定组从事的现场鉴定无效。有条件进行重新鉴定的应重新组织鉴定;无条件重新鉴定的,由组织鉴定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鉴定组和鉴定人的数量,应当满足鉴定需要。
种子纠纷群体诉讼中需鉴定地块的面积较大,动则数百甚至上万公顷,要在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现场鉴定,仅靠一个鉴定组和几个鉴定人是不可能的。实践中,常因鉴定组和鉴定人太少,在需鉴定地块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连整个田间现场观察都不可能做到,根本谈不上田间现场取样和鉴定。可行的方法是,种子管理机构受理现场鉴定申请后,应根据整个需鉴定地块面积和现场农作物生长情况,先确定鉴定区的数量和划分鉴定区的类别,再确定组成鉴定组的个数、组成每个鉴定组的成员数和每个成员的专业类别。实践中,那种无论案件多大、案情多么复杂、涉及多少专业,都由3~5名农技推广人员组成一个专家组进行的现场鉴定,纯属应付差事!
文引案例需鉴定棉田达540hm2,涉及原告937户,由于只由5位专家组成一个专家鉴定组,其不可能在1天内完成对需鉴定棉田进行现场考察和记载。由于鉴定组成员未对需鉴定棉田现场进行考察和记载,所以,当律师向出庭的鉴定人就被鉴定地块各自所代表的棉田面积、棉花生长情况和种子使用者的姓名等具体情况发问时,鉴定人无语应答。
5.应当履行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的义务。
《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这是组织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代替。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应当送达《到达鉴定现场通知书》,告知到达的处所和时间以及不到达现场的法律后果,并由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实践中,类似文引案例由作为申请人的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如法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等)通知其他当事人到场的做法常有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但其只能是田间现场鉴定的申请人而不能是组织者和实施者,没有权利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即使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了到达现场通知,也不能证明组织现场鉴定机构履行了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的义务。
6.坚持求实原则,避免以选人代替现场取样。
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独立进行现场鉴定,是实现求实、科学原则的前提。专家鉴定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时,必须对需鉴定地块整个现场情况进行观察,注意对田间普遍现象和特殊现象进行了解。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损失数额,应实地测量其种植被鉴定作物的实际面积。要根据整个需鉴定地块被鉴定作物的生长情况划分不同的鉴定区,从每个鉴定区中选取几个鉴定点,每个鉴定点中随机抽取几个地块鉴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鉴定损失程度的,可采用田间抽样测产推定产量法进行测产。在确定所测地块产量后,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平均单产,【平均单产=(高产样本平均产量×代表面积+中产样本平均产量×代表面积+低产样本平均产量×代表面积)÷总代表面积】。再用平均单产与需鉴定地块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当年实际收入计算损失程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在实践中,类似文引案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双方当事人在900多个种植户的卷宗中随机抽样8个种植户”,这种非现场“取地”而室内“选人”的鉴定,因其不可能代表被抽取农户被鉴定地块以外的需鉴定地块和未被抽取的其他农户需鉴定地块的需鉴定作物的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其违反了求实、科学的鉴定原则。
7.申请人未到场时应当终止现场鉴定。
要求申请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确认需鉴定地块和需鉴定作物。实践中,法院等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申请现场鉴定,但其在现场鉴定时又不到场;这时,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现场鉴定。
8.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配合鉴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在鉴定工作开始前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如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档案、审定公告或试验验证的依据、种子实物、种子标签、包装袋、品种说明书、购种凭据以及与《办法》第十二规定的种植作物生长情况因素有关的各种材料。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配合;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要记载在案,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
9.注意搜集证据,为鉴定工作提供帮助。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七种因素。为了考虑上述因素,专家鉴定组应当尽可能搜集与上述因素有关的资料,如需鉴定作物生长期间的气象资料、该批种子室内检验报告、需鉴定地块土壤化验报告单、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和同类、同种、同批种子其他地块生长情况等,避免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充分考虑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在文引案例的8个被鉴定地块中,单产最低1854kg,最高3583.5kg,相差极显著。对造成棉花产量差异显著性的因素,专家鉴定组并未考虑。其结果,不仅误测了全部需鉴定地块的平均单产,而且造成以3583.5kg为代表的117户(占937户的1/8)原告因超过当地前三年和当年的平均单产而不应得到赔偿。该案诉讼标的从5226480元变更为1879044元,减少3347436元。后经法院查明,单产3583.5kg的原因是该鉴定地块晚播种一个多月,中棉所49遇到了适宜生长发育的气候条件。
10.按规定计收鉴定费。
《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现实情况是,现场鉴定收费太低,不足于满足现场鉴定的需要,与专家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责任不对等,与处理种子纠纷的其他组织和人员的收入不平等。如在作者代理的一起涉及2000hm2玉米2812户原告的种子纠纷案件中,仅调查费(不含代理费)律师就收12.8万元,法院应收受理费13万多元,专家组仅收鉴定费900元。现场鉴定收费过低,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最大的危害是造成现场鉴定质量低劣。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未按规定收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种子纠纷群体诉讼,属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实质是由多个个案组成的可以合并审理的一组案件,不是一个案件。这类案件各原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以分别受理。作者认为,应按需鉴定地块的面积和需鉴定事故的难易程度或当事人的人数计收现场鉴定费,纠正把整组案件当一个案件计收鉴定费的错误做法。

作者: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5306590;E-mail:whj148@yahoo.com.cn,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或北京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

关于同意浙江省诸暨市、瑞安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浙江省诸暨市、瑞安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我省诸暨市、瑞安市确定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浙中医药〔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诸暨市、瑞安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