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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2 04:4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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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保护计划生育药具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各类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终止妊娠药品、妊娠诊断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药具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计划生育药具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计划生育药具销售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计划生育器具质量的监测;
(四)负责培训计划生育药具经营人员;
(五)审核发放《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医药、工商行政、公安、物价、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从事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核发《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及仓储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营者的有效证件;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照;
(三)银行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应当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和涂改。
第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营业人员,必须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的货源由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的批发业务。
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前款规定的渠道购进药具。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必须从国家批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货源,所购进的药具(包括进口药具)应当标有国家有关部门质量检验的合格证。调拨和批发的计划生育药具应当加封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防伪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计划调拨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进入计划生育药具市场销售。
第十六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张贴或置备药具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并设置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零售专柜”标志。
第十八条 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计划生育药具购入、销售的数量和金额单独建账核算。不单独建账核算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年检。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药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卖、转让、出租、涂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被污染、潮解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全部药具,并处以5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收的药具,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
行销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批发业务而从事批发业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药具并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购进药具的,没由其全部药具,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不从国家批准的计划生育药具生产厂家(公司)组织货源的,或购进的药具质量不合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计划生育药具,对不合格的计划生育药具应当进行销毁,对责任人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国家计划调拨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不明码标价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接受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理阻挠和拒绝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须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0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石忠信 
                    二OO二年一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规划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的决定》和2002年1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自备电站、工业余热、燃气、核能等集中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生产、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既生产热能又从事供热经营或生产热能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实行统一规划,行业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热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热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产、计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作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含分散锅炉建设)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对集中供热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应当按照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
  第十三条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受益单位集资、城市建设维护费、环境污染治理费以及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城市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初审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供热参数应当达到供热运行要求,不准擅自停止供热。
  城市供热的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室温合格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护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停热时,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行服务规范和标准,尽职尽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司炉和运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需要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更名,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未办理减少面积手续的,仍按原面积收取热费;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仍由原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缴纳热费。
  用户需要改变内网管径和设施,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未办理手续擅自施工的,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供热单位要求在内网上安装计量仪表;
  (二)内网系统的改造符合供热的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内网管道和设施进行检修,保证完好。
  第二十四条用户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热用途;
  (五)跑、冒、滴、漏,浪费用热;
  (六)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第二十六条占、压或施工造成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占、压或施工者承担责任;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造成占、压物损害的,由占、压者承担责任。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拆除占、压物,损失由占、压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厂区内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厂区外的主干线、支户线,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用热单位的入户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分散锅炉供热的锅炉、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八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和其它浪费用热。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抢修。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三十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热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热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一条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供热的计量仪表应当进行周期检定。
  第三十二条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应当与供热单位会签。工程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禁止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三十五条禁止破坏、盗卖城市供热设施。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用户使用工业蒸汽的热费,按计量仪表读数收费。
  单位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建筑层高三米和三米以下的,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层高三米以上的,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层高三米以上,四米和四米以下的,加收零点三倍;
  (二)层高四米以上,五米和五米以下的,加收零点五倍;
  (三)层高五米以上,六米和六米以下的,加收一倍;
  (四)层高六米以上的,加收二倍;
  居民用户采暖用热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计收;使用分散锅炉供热,按使用面积收费标准计收。
  第三十七条使用工业蒸气用户,每月十日前应当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量热费的百分之五十,月底结清。用户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二十五日应当向供热单位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用户,一次缴清有困难的,十月二十五日前至少缴纳下一个采暖期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热费,年末前应当足额缴清。
  第三十八条用户的热费,使用集中供热的,由产权单位收缴后,向供热单位缴纳;使用分散锅炉供热的,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特约委托收款。居民用户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缴纳,无工作单位(含停薪留职人员)的,由个人缴纳。
  第三十九条拖欠热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补缴热费;一次补缴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同供热单位签订补缴热费协议,按期偿还。
  第四十条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空闲期间的热费,由建筑单位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责令停建,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拆除,并处以建设单位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限期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建设单位供热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三)供热单位未办理资质审查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责令停止供热,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2倍至5倍罚款;
  (四)未按规定的日期供热或停热、擅自停止供热,室温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五)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限期清除、拆除或改正,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户有损害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行为的,责令恢复原状,收取十倍至二十倍的热损失费;
  (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赔偿;
  (三)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倍至十倍赔偿;
  (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拆除;并收取自接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一倍至三倍的热费;
  (五)破坏、盗卖城市供热设施的,责令赔偿,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或者房产管护单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县(市)的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和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哈尔滨市锅炉供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一、基本事实:2008年4月,深圳X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张某担任技术员工作。张某参与了X公司“车削自动生产线”项目的研发工作,该项目被省科技厅列入2008年第一批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经省技术市场促进会鉴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X公司对于该项目的技术图纸采取了在电脑USB接口贴上封条等保密措施。2009年6月,张某以“不适合现工作岗位”为由向X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加入Y公司,负责技术部工作。张某在Y公司任职期间,将从X公司处获取的“车削自动生产线”的技术图纸用于Y公司“液压车削自动生产线”相关机床图纸的设计,仅对图纸上的公司名称和图号略作变动即交Y公司使用。后Y公司将上述图纸交外加工单位生产相关机床产品,并复制X公司宣传册中的产品照片制作了Y公司的宣传册。

二、争议焦点:X公司主张其“车削自动生产线”技术图纸已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张某主张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必须具有合理性,而X公司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X公司主张的技术图纸不属于商业秘密。

三、法律分析:X公司主张的“车削自动生产线”技术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评判X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图纸是否属于商业秘密:①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即是否具有秘密性。X公司主张的“车削自动生产线”属于省科技厅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是X公司组织专人经过研发获得的科学技术成果,故其技术图纸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具有秘密性。②是否具有经济利益及实用性。“车削自动生产线”项目是X公司在付出时间、资金和劳动的基础上而研制的科学技术成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照该项目的技术图纸制作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涉案技术图纸能够给X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③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X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的《保密义务、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权承诺书》中明确约定了保密期限及商业秘密的范围,且X公司在其保存技术图纸的电脑USB接口上贴有封条。另外,X公司的外加工单位在县工商局的调查笔录中亦承认与X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基于以上因素,可确认X公司对于其商业秘密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综上,X公司主张的“车削自动生产线”技术图纸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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