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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状问题及对策/徐凤林

时间:2024-07-03 23:4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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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

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紧紧围绕“保民安、促民生、顺民意、强民警”工作目标,强化领导,狠抓落实,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

  一、现状

  1、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取得新成果。 一是加强了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协调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 二是结合“五五”普法开展了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宣传活动。三是举办了交通法规专题讲座、文艺演出并播放专题片;开展了图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并张挂横幅标语;设立了宣传咨询点 ,通过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2、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有了新提高。以适应新时期交通安全需求为导向,以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及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强化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不断完善“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机制,促进交通安全任务的分解和责任共担,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公安机关会同安监、教育、交通、城管、农机等相关部门加大对客运车辆,运送学生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农用车辆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格考试标准,规范考试程序,提高培训质量;严把机动车辆检验关和上牌关,强制报废各类机动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服务经济工作大局取得新成效。近年来,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程序不断规范,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改变了交警当场随意处罚的状况。建立和完善了执法责任倒查、优劣卷评选等工作机制,落实了 “谁主管谁负责,谁出警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认真执行各项政令。去年,交警大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警卫任务处置突发事件多起。 三是以服务新农村建设、方便群众为目标,牢固树立“先服务、再规范、后管理”的理念,组建交警流动车管所,提供优质便捷的车管服务,树立了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4、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紧紧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使我市道路交通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一是加强道路建设。市政府和交通部门努力向上争取资金,加大 投入,修建了通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完成了G12高等级公路和S204二级公路建设。对损毁路面、危桥进行维修和整治。 二是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在市区三个路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固定电子警察,配备了雷达测速设备。对城区主道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护栏进行了维修、更新和增设,使我市道路交通基础条件有了新改善。

二、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以来,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一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深入,全民参与的社会化宣传教育还不到位,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还需尽快提高。

  二是交通设施 相对滞后,市区停车场建设、安全设施不到位;警力不足、个别民警素质不高,不能胜任新形势下公安交管执法工作的要求,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交通秩序管理有待于加强。套牌车、报废车辆违法行驶现象存在;非法营运扰乱了正常的营运秩序,增加了城区交通压力;个体摊贩占道为市造成道路拥挤;校车超员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大。

二、对策

  第一、深入宣传交通法规,进一步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不断加大道路交通法规宣传力度,整合宣传教育资源,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五五"普法总体规划,认真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等媒体要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定期利用新闻报道、案例剖析、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法制教育内容,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使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大力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交警警务公开”制度,出台便民利民措施,端正执法理念,严格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行为,既严格执法,又热情服务。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要加强交通管理能力建设,拓宽车管服务渠道,提高车管服务水平,加大逃逸事故侦破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完善检查考核,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努力实现“两降一升”公正和谐的执法目标。

  第三、完善交通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交通安全环境。要加强交通线路建设改造,科学设置市区停车场,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提高 车辆的通行率。要加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建设,建设完善现代化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进一步改善交通执法装备,增加警力,加大科技投入,确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实行部门联动,进一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时要按照规定和规范,合理设置完善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要事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教育部门要协助公安交警狠抓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加大对校车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行路安全。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的登记发牌管理,加大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农机驾驶证的考核发放。各车辆管理单位要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从大局出发,增强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业务。政府要积极推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的建立。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四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标准。


  第五条 除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还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二)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四)从事送餐业务的企业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冷荤与热食不得用同一容器混装,容器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保持时限和生产单位名称及地址。


  第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食品;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第三章 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食品卫生





  第七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实行水产品经营设施的消毒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


  第八条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卫生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原料与成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别放置;
  (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措施,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售货,做到货、款分开;
  (四)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
  (五)食品加工场所必须有上、下水和贮水设施,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手上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和戴饰物,不留胡须;
  (七)制作煎炸烤类食品的用具、用油,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八)不得制售超过国家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
  (九)不得出售变质、有毒的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贯彻《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的工作,并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品种进行复验,产品经复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 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的单位,应当建立检验室,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生产单位,其产品必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卫生检验单位检验。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送餐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等集体订餐单位,必须从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送餐企业订购;分餐人员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工地的有毒有害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误食。施工工地食堂应当具备基本的卫生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到由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外,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公告,将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现场,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搜集可疑食品及患者排泄物以备检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导致食物中毒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

依据《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
(五)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33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4分);
3、有专人负责(4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5分);
6、开展宣传工作(5分);
7、开展示范点工作(5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23分)。
1、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5分);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5分);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4分);
4、保密审查制度执行(4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5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19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5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5分);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15分)。
1、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5分);
2、实行责任追究(5分);
3、开展指导检查(5分)。
(五)其他情况(10分)。
1、征集群众意见(5分);
2、群众满意情况(5分)。

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办事公开)的深入开展,规范办事公开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改善民生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政府负责全市办事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和县(市)区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
第六条 办事公开考核结果,是评价各级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办事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三)载体建设情况;(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顺畅、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完备,公开载体实用有效;制度完善,监督有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效果明显;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九条 考核等次:办事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办事公开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核于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进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办事公开考核由各级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将考核等级评估情况报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办事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办事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3分。
(二)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2分。
(三)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不加不减。
(四)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减3分,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工作情况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细则

依据《市直机关2009年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方案》,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
(三)载体建设情况。
(四)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5分);
3、有专人负责(5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4分);
6、开展指导检查(5分);
7、开展考核评比(5分);
8、实行责任追究(4分);
9、开展宣传工作(4分);
10、开展示范点工作(4分);
11、有年度工作总结(4分)。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18分)
1、服务事项公开全面、及时、准确(5分);
2、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5分);
3、编制和公布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分);
4、对内公开内容丰富(5分)。
(三)载体建设情况(16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4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4分);
4、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4分)。
(四)其他情况(16分)
1、行业服务标准、岗位职责和文明用语规范情况(4分);
2、征集群众意见情况(4分);
3、创新服务方式情况(4分);
4、群众满意情况(4分)。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进厅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厅单位窗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廉洁自律三个方面。工作纪律:考核遵守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到岗就位、行为规范、安全卫生等情况;服务质量:考核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办理及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廉洁自律:考核遵纪守法、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进厅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
能:主要考核本部门业务、政策水平和协调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由市政务公开办、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和进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管理科),承担考核具体工作。
第九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等次意见;对考核等次的异议申请进行复议。
第十条 对进厅单位窗口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进厅单位窗口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量化打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二)进厅单位窗口年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月度考核情况及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等次的窗口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窗口),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三)工作人员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的要求,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白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月度考核情况和全年工作表现,通过民主测评等方式,提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工作人员),报考核小组;
3.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4.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窗口及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三条 窗口及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派出部门。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窗口和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其考核结果可作为部门对所派人员表彰、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有关规定退回派出部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向各部门通报,并作为部门全年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窗口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包括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廉洁自律和表扬奖励等五项,其中,前四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五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纪律(20分,扣完为止,下同)
1.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事假(包括窗口人员被本部门借调工作)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的,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4.工作时间内,带班领导无故出现空岗的,每天扣10分。
(二)行为规范(15分)
1.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要求着装、上岗不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2分。
2.服务用语及行为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日常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次扣2分。
4.下班不关机断电、私自使用电器设备等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办件应收未收,每次扣5分。
2.办件超期,每超过一天扣5分。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每次扣5分。
4.行政审批项目评估考核为“较差”的,扣10分。
5.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引起办事群众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6.评议卡出现不满意,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每张扣3分。
(四)廉洁自律(15分)
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的,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五)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经大厅管理部门认定,缩短办事时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加5分。
2.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获得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加1分;获锦旗、牌匾的,加2分。
4.被上级单位、新闻媒体表扬、报道的,加5分。
5.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受到大厅通报表扬的,加3分。
6.服务对象提出快速办理要求,并予以办理的,加2分。
7.提供窗口动态信息并被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为德、能、勤、绩、廉和表扬奖励等六个方面,前五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六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15分,扣完为止,下同)
1.违反大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大厅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每次扣2分。
2.由于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的,每次扣2分。
4.不爱护办公设施造成物品损坏的,每次扣5分。
5.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二)业务技能(15分)
1.不能及时、准确解答办事群众咨询本部门相关事项的,每次扣2分。
2.在本职范围内,执行政策、协调处理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每次扣3分。
3.不遵守大厅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
(三)出勤上岗(20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部门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做与窗口业务无关的工作,所请事假每天扣0.5分;因私请事假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站坐姿不端正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实绩(20分)
1.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改正的,每件次扣3分。
2.受理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一天扣3分。
3.经抽样调查,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每起扣3分。
(五)廉洁自律(10分)
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的每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退回派出部门。
(六)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利用休息时间为办事群众服务的,加2分。
2.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并被表扬的,加3分。
4.服务受到办事群众书面表扬的,加2分。
5.被上级部门、大厅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
6.月度考核出满勤的,加2分。
三、考核结果的评定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窗口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5%,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月度不超过20%,年度按市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优秀等次的分值最少不得低于80分。进厅单位的合格等次和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低于65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窗口为不合格,工作人员为不称职,要通报批评,并立即整改或调整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