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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组建专利开发小组/王瑜

时间:2024-07-07 23:2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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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组建专利开发小组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由政府投资进行的科研开发,平均花费几千万才能产生一个专利,在北京科研院所云集的地方,则需要七千多万元才能产生一个专利。而那些外资公司没有国家的一分钱投入,每年却可以产生大量的专利。个中原因很多,没有组建一个有效的开发小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如何组建专利开发小组,美国律师格拉茨尔(Glazier)先生在其《商务专利战略》一书中提出:“设计组要小而全”。下面就来讲述如何组建高效的专利开发小组。

一、开发小组要小,不需要太多的成员

对于“小”格拉茨尔先生作了这样的解释:“一个组织的人数越多,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公理,由多人组成的组织设计出的赛马只能是骆驼,而不可能是千里马(这里的原因是,在一个组织中,一个决定的作出一般要考虑每个成员的意见,组织越大,需要考虑的意见就越多,自然作出的设计就越复杂。” 对于格拉茨尔先生所作的解释,大家都能够理解,因为小,意味着人员比较少,必然成本也会很低,开发的企业当然会比较高兴。

二、开发小组成员要汇集各方面的人才

到底如何组建开发小组,也就是如何配置开发成员。国内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开发成员基本都是由技术人员组成,认为只有技术人员才可以参与技术开发。格拉茨尔先生认为设计组的成员要全,他提出“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财务、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输入。在大公司中,如果一个6人设计组最好由分别来自上述6个部门的人员组成,而不是全部由研发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全面和协作比深奥和妥协更具有创造力。” 格拉茨尔先生说的全是指开发成员要全面,需要各个方面的人员共同参与,这个说法大家肯定不能接受,一个技术开发小组,真正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只有一个,其他都是与技术毫不相干的人。

企业自行开发专利不是为了拿政府的经费单纯出成果而进行研发,最终目的是为了市场的销售。那么必须符合企业盈利的原则,开发的技术必须能够进行商业化。在我国专利转化率不到10%,个人开发的专利基本得不到转化,很多专利权人为了转化甚至倾家荡产。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个人开发者缺乏市场眼光,仅从技术上考虑与市场脱节,最终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那么什么样的产品会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这些纯粹的技术人员是不知道的,只有销售人员最懂得消费者的需求。有一个盲人按摩师开发出来一个按摩床的专利,大家都说很好,但是无法市场化。按理该发明者就是实际使用者,他应当非常清楚消费者的需求。因为该按摩师一味追求功能全面、高档,以致价格高昂,普通单位根本购买不起。如果有个会计师为其进行成本核算,对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优化,使其价格能为购买者接受,或者有一定竞争优势,该产品才会打开销路。还有的专利开发出来后,却发现别人早已经申请了相似的专利,有的专利开发是基于别人的技术开发的,自己使用自己开发的专利技术,还可能受到侵权指控……很多问题需要有法律人员来解决。

“开发小组小而全”,这给我们开发专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方式,我们再也不能闭门造车,自我陶醉自己专利技术的完美,我们必须从消费者的需求考虑问题,必须从市场的角度来考虑专利技术的开发。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远古至今,自从有了人类,孝道作为人的本性如同血脉一样不断传承,经过历史的积淀,从传统的思想意识渐渐凝化一种文化形态——孝道文化,植根于国人的思想深处,指导着人们的善言善行。

新的形势对孝道文化的理性呼唤。孝道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始终闪烁着人性的光芒,其历史地位和作用无与伦比,从最初的“敬亲、奉养、侍疾、立身、谏诤、善终”,发展到现代以“忠诚、仁爱、向善、幸福、包容、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孝道观,其间经历了不断提炼、升华、扬弃的过程,其内涵已经超越了家庭的界限向社会延展,成为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在以家庭为基本细胞的中国社会,自古就有“非孝者无亲”、“刑三千不孝为大”等法律文化传统。运用司法的手段,推动以孝道文化为代表的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时代责任。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今天就是年轻人的明天,保障好老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千家万户。当前,社会评判孝道的标准已经从单纯的物质供养发展到物质与精神同步关注,让老有所居、有所养、有所学、有所医、有所乐,需要子女和晚辈的厚言重行。在中国传统孝道文化的支配下,每一个家庭都渴望和睦幸福,每一位老人都希望子孙孝贤,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渴望社会和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深刻转型,日益增长的物质欲望不断考量着人们的亲情观、价值观,因利益驱动而导致亲情疏离、亲情淡漠的现象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纠纷数量趋于增多,迫切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对亲情失调、家庭失和等社会范畴下的“不孝”现象给予规范。司法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方面要运用法律的刚性规则,但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孝道等文化的柔性滋润作用,通过借力孝道以及其他文化的力量,达到了案结事了、心顺人和的效果。

司法实践对孝道文化的现实选择。司法实践中对孝道文化的运用应当有所甄选。孝道文化内涵丰富,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人群对孝道的含义有不同的感悟和认识。就其司法功能来说,孝道文化必须切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且具有功能上的可操作性,以善良为基点,达到孝道文化和司法目标的内在统一。

对孝道文化的运用要坚持价值的合理性,有一定的理性品质要求,达到法律要求和社会价值的统一。针对孝道文化的厚重性和宽泛性,我们把孝道文化具体化、时代化,赋予其诚信、和睦、和谐等更多的时代内涵,让当事人置身其中,自我对照,做出理性正确的选择。

在审判中运用孝道文化必须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把握时间节点和空间范围,还要考虑当事人的认知度和承受力,针对不同的案件选择适当地运用方式。在审理赡养等典型的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要善于利用庭审、住所两种场合,借助孝言、孝例、孝德,用感情之声传孝道之音,引导子女重树“以孝为荣”自觉观念。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不断拓宽孝道文化的外延,充分运用各种文化的力量化解矛盾。在审理相邻权纠纷等邻里纠纷时,要充分考虑矛盾发生的地缘性,本着和解、包容、共存的原则,倡导与邻为善,用大爱观念缝补彼此隔阂。在审理熟人之间因小额经济利益引发的纠纷时,要用诚信、宽容、仁爱等文化力量,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利益诉求,界定利益责任,从而化干戈为玉帛。在刑事审判中,要注意从犯罪行为对家庭造成的创伤,对父母、爱人、子女造成的心理伤害入手,教育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孝道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给法律以有益的辅助和补充。每一个社会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孝亲爱家、感恩爱国,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把孝道文化融会贯通到司法实践中,让司法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