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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王瑜

时间:2024-07-12 17:1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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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2005年3月26日,福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福清海关(福州海关下属关)申报出口2.8万双PE面底拖鞋,运抵国为莫桑比克。在查验时,福清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当把集装箱放在X光下过机检测时,工作人员看到集装箱内的纸箱摆放极不规则,这是夹藏不法货物的信号,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开箱查验。在长达40英尺的集装箱中部,共计1200双使用了“星鸽”字样及盾牌图形的拖鞋混在其中。通过查询海关总署备案库,工作人员很快就辨认出该产品涉嫌侵犯“白鸽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此后,福清海关的上级关———福州海关将此情况通知“白鸽”商标权利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该司认为上述1200双拖鞋侵权,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福州海关依法扣留了上述侵权货物。

一、什么是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以上案例就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在大家的印象中,海关只是一个打击走私和征收关税的部门,很多人不知道海关其实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在国有名牌维权的浩大行动中,中国海关是一个有力的“保护者”。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把守着防止侵权产品冲击企业国际市场份额、损坏企业声誉的最后一道大门。中国199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称海关保护条例)和随后颁布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后,为了履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承诺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在2003年进行了修改)经过多年的实践,这两项法规在遏制假冒商品的国际流通上起到很大作用。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有了这个规定,那么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又多了一条渠道,那么侵权产品不能进入我国,侵权产品不能通过海关卖到国外,海关将直接扣留。

二、为什么要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每年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贸易额约500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额的5%—7%。侵权商品进口或出口必须通过海关,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在海关有备案,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海关有权主动予以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月31日报道:《我海关建立出口侵权货物黑名单制度》:“从今年开始,我国海关将正式投入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根据该执法系统提供的案件信息,建立出口侵权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海关在一定期限内提高查验率。该系统的建立将实现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对出口侵权货物的打击力度。中国企业应重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应当用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这个盾阻挡侵权毒箭。不少企业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尝到了甜头,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与海关广东分署签订了省内首份关企之间的备忘录,保护集团旗下“珠江桥”这一著名外贸商品品牌。据了解,从1995年开始,广东食品进出口集团就在海关系统备案,迄今通过海关已经查获30余宗侵犯“珠江桥”品牌的货物。此次双方签署备忘录,是在以往合作的基础上将信息交流、假冒货物鉴定、案件协查、宣传培训等内容以规范性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如何取得海关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这两种保护执法模式截然不同,一般情况下海关只有权对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侵犯未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没有主动调查处理的权力,只能依权利人的申请进行扣留,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海关将放行货物。由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性,它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据统计,中国90%以上的进出口环节侵权案件都是由海关发现并予以主动查处的。

要想获得海关的主动保护,其实就是做一个简单的备案,就可以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多了一道保护。至于如何办理备案手续,这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可以直接向海关了解,有一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也从事该业务的代理工作。知识产权人在海关总署取得备案后,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海关即采取相关措施。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明知或者应知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海关可以处以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以下的罚款。海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有关机关进行调查,从而有效地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在海关总署有备案的权利人只能采取保护被动模式维护其权利,如果有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并不能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制止进出口。

我国海关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本系统可以提供“知识产权备案信息查询”和“知识产权备案申请”服务。备案之后,全国42个直属海关均可以直接从网上查询备案信息,海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一旦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嫌疑的,便会立即通知相关权利人,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也就是说,企业只需投入800元备案费,办理一次备案手续,全国42个海关便可以帮助企业编织一张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大网,对侵权商品实施持续不断地监控。此外,海关总署还推出了《知识产权网上备案和查询系统》,通过该系统,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实现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并且能够随时查询备案信息,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极大提供了备案申请的方便。

四、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功不可没,近年来,中国海关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同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建立了从货运到行李邮递渠道,从报关、审单到查验环节的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将使侵权产品无法进出口。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但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还没引起我国企业的关注。对许多人来说,提起知识产权,耳熟能详,但一提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恐怕就觉得生疏了,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保护观念淡薄,许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亦是如此。据统计,宁波有20个品牌被列入“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但这20个出口品牌中却只有6个向海关总署办理了知识产权备案手续。福州关区2004年有进出口业务的国内企业共705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仅8家,仅占总数的1%。对关区内100家重点国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研问卷,仅回收52份,65%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重要,仅17%的企业认为知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于海关发出的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通常都会在法定期限内确认是否侵权,对于确认侵权的坚决要求海关查处,对于有效授权的则会尽快发给海关确认函;而国内企业采用口头授权的形式较为普遍,且对海关配合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比例要高得多。据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的资料,截止2007年2月9日当前有效备案:7715,其中:商标权备案4555件,著作权备案267件,专利权备案2893件。显然,我国的企业忽略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重要作用。

新疆的霍尔果斯海关接受一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仿皮鞋和服装。根据情报,对该批出口货物风险布控,重点查验,查获涉嫌假冒“SONY”等品牌的DVD播放机共计470台,“LG”彩色电视机93台。霍尔果斯海关立即与索尼株式会社、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和LG电子有限公司三家权利人取得联系,三家权利人积极响应,立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海关依法对上述侵权货物予以扣留。而国内企业对海关配合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比例要高得多。海关在执法中,对发现未在海关总署备案或者权利人放弃保护的货物,海关都将依法放行。

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不容乐观。如何加强宣传与引导,切实提高国内企业的自主维权意识与能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是海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在接受接着采访时提到:“现在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今后要在五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内培训。同时,扩大对国内进出口企业的指导和宣传,使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11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四)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平方米;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九)厂区设计图纸;

  (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距离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经过工艺制作而成的产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2006年开始,我市即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始监管方式改革,实施科学监管的有效探索,尤其是去年开展的基层工商分局监管履职效能竞赛活动,为我们探索基层工商分局监管效能化提供了直接的经验。通过近几年来的积极探索和改革,我市工商系统在科学监管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少突破,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为谁监管、监管什么和怎样监管”这三个方面没有搞清楚。这三个方面问题表现到我们某些工商干部身上,就是“不想干、干什么和不会干”三个问题。本文拟从基层工商分局监管效能化的实现途径的角度探讨,从而来解决相关问题。
一、监管目标明确化是实现监管效能化的宗旨
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目标,总的来说就是全面、正确和及时履行各项职责,确保监管、执法履职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到达履职、尽责和免责的理想境界。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全面、正确和及时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赋予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有效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公平、竞争和有序的经济秩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尽责”;另一方面是履职到位,做到“三个对得起”,即对得起国家,对得起人民和对得起自己的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 明确了监管目标,也就明白了“为谁监管”的问题,从而也就解决了某些基层工商同志心中存在的不想干问题。
二、监管内容具体化是实现监管效能化的前提
目前,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从管理的内容上分,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着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从管理的方式上分,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着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另外,基层工商分局还承担着各类协会的多项工作。笔者认为,目前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的工作大大超出了基层工商分局工作能力的承受范围,监管人员疲于应付各项工作,造成“各项工作都做了,但都做的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履职风险,这恰恰是基层工商分局监管效能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明确了基层工商分局监管内容,既可以为基层工商分局减负,也可以解决基层工商部门监管什么,基层工商干部干什么的问题,更是实现基层工商分局实现监管效能的前提。
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授权,基层工商分局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完成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登记注册和验照贴花工作;
第二、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完成私营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三、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负责接待、登记和上转有关咨询、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五、负责分局范围内一定种类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负责分局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监管方式规范化是实现监管效能化的保障
目前,基层工商部门进行检查的方法有实地检查等四种方法,这几种方法,看似简单易行,实则缺乏可操作性。上级机关的领导们在相关的讲话中也多次提到,我们基层工商分局的同志业务水平不高,但这些检查任务,都需要我们这些业务水平不高的同志们去完成,这必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监管方式的规范化,解决基层工商部门“不会干”的问题。
一是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这包括常规检查内容的具体化和专项检查内容的明确化。常规检查内容的具体化是指在对市场主体的日常检查中,统筹日常检查的内容,明确日常检查的项目,规定日常检查的检查标准,提出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增强常规检查的可操作性。例如,在目前的常规检查中,我们基层工商工作人员不知道检查什么,怎么检查,检查后发现相关问题怎么处理,哪些事项是必须检查事项,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常规检查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造成的。专项检查内容的明确化是指上级机关在制定专项检查任务时,要明确在基层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可能遇见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规范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上级机关要及时创造经验交流环境,建立畅通的上下级机关的监管经验交流机制。基层工商部门的同志要及时把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提出权威的解决办法。
二是监管软件的智能化。现在,基层工商部门职权多,工作忙,任务重,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敷衍了事现象,原因之一就是重复劳动比较多。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实现我们的监管软件的智能化。例如,在现在的监管软件中,对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录入监管软件后,监管软件对后继监管就有相关的提示,然而在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软件中却没有,而我们大家都明白,个体工商户的户数毫无疑问是比企业多得多。要实现个体工商户类似企业的监管模式,这势必就增加了基层监管的工作量。同时,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类似企业的监管,为何我们的监管软件就不能实现相应的监管需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