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李园春

时间:2024-07-05 08:5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入世与警察公共关系’理论研讨论文”

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李园春
(作者系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副局长 通讯地址:泉州市泉港区生活区油城公安分局 邮编:362800)
摘要:警察组织与成员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建设先进的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作为泉州公安机关,还应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关键词:警察组织 公共关系 警察文化 科学发展观
警察公共关系是以提高警察自身影响力为基点,为促进警察组织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而争取最大的社会效益的一种管理职能与管理活动。作为警察公共关系主体的警察组织与作为警察组织主体的警察成员的各项素质的提高,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法律机制以及各种相关的管理机制与国际接轨,政府职能的转变,时代的迅猛发展,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都对警察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技能素质、体能素质等各项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对于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素质以及与入世后社会发展相适应水平,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建设先进警察文化是建立和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的客观要求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治安行政与刑事司法职能和各项管理中运用信息传播沟通媒介,促进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双向了解、理解、信任与合作,塑造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良好形象的管理活动。而先进警察文化则是指人民警察在自己悠久辉煌的历史进程中,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创造的自己独特的行业文化,形成自己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精神内涵、行为规范和管理模式。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为基点,在公众心目中塑造良好的形象,以提高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在公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进而获取公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促进自己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以利于各种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就此而言,在警察公众关系中,不管是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或是协调警察组织内部之间、警察组织与警察成员之间、警察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还是在警察组织活动中信息采集传播、宣传、咨询等功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先进警察文化给予的推进和支撑。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不能打胜仗的。同样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没有先进警察文化的推进和支撑,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新型的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不可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因为警察文化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它更是一种承传,一种精神,一种活力,一种风貌,它以警察组织为对象,以提高素质的核心,以警察精神为灵魂,是内在精神与外在形象的统一,也是历史精神与时代思想的融合。着力建设这样一种先进的警察文化,有利于全面提高警察组织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增强警察组织的凝聚力,有利于改善警察组织管理水平,有利于塑造良好的警察队伍形象。只有在这种先进文化氛围下的警察组织,只有这种先进文化培育下的警察成员,才能建立起适应新形势的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
二、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促进警察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类文化,历来是各民族国家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内外文化的交流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作为社会主义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先进警察文化,它的建设和发展也必须遵循社会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固有规律进行。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公安机关和民警综合素质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长远发展相适应,与我国入世以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和要求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和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相适应,着眼于警察组织和警察成员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深化和发展。警察文化的提出和定位,从根本上来说是警察队伍走向人文管理的深化。它更注重的是对职业习惯和情操的养成教育。贯彻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信任人、教育人的基本原则,强调在人的因素中,哲学信仰、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等警察文化中的精神因素在公安队伍建设发展和警察公共关系的建立中处于主导作用。认为除了通过必要的组织、制度规章等手段对人实行硬性的管理外,同时更要采取启发、诱导、对话与示范等方法对人进行软性管理,以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民警共同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和主体意识、形象意识,增强警察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归根到底是通过文化的熏陶,在无形中陶冶和影响警察的修养和素质,促进警察的全面发展,并且为这个目的创建一个适宜的氛围。奉献、学习、智慧、勇敢、牺牲,这里所蕴涵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行为特征、价值观念、心理特征,是只有警察这个行业所特有的,应该是先进警察文化的主流。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民警,以正确的舆论引导民警,以优秀的作品鼓舞民警,以先进的警察文化,影响民警的人生观,改造民警的世界观,抒发他们对警察事业的崇敬之情,激发他们献身人民警察事业的热情和建功立业的事业心,揭示他们对民热情,嫉恶如仇的内心世界,展现他们在工作中勇敢无畏的真实感人的事迹,体现他们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体现当今先进警察文化的神奇魄力。在公安队伍建设和建立发展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中发挥更为突出的支撑和推进作用。
三、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
紧密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创新,是建设和发展先进警察文化的必由之路。先进警察文化要在构建新型人民警察公共关系、全面提高警察素质中,切实发挥支撑作用,必须打开视野,拓展空间。既立足当代又继承传统,既立足本国又学习外国,既彰显个性又兼容并蓄,大力推进观点创新,体系创新,方法创新,机制创新,使之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始终富有生机和活力。
一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继承和创新是文化发展不可分割又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继承是创新的基础,没有继承的创新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创新又是继承的发展,离开了创新的继承就意味着停滞不前。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是一种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它是中华民族五千年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重要组织部分的警察文化,必须继承中华优秀传统,弘扬其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成分,有益于后人前进的因素,如“行已有耻”、“知耻近乎勇”的明耻品格;“砥节砺行”、“舍利取义”的道德修养;“高节不屈”、“尽忠报国”的浩然正气;“当说必说,激浊扬清”的求真态度;“忧国忘身”、“廉洁奉公”的敬业精神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人文胸怀,“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理想追求等等。同时也要继承公安机关在长期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统,如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笃定理想,永葆本色,对党忠诚的崇高品质,牢记宗旨 、执法为民、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忠于职守、无私无畏、不怕牺牲的英雄胆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时代精神;崇尚科学,睿智大气,健康向上的文化气质。还要善于从近几年公安机关开展的“创人民满意”、“三项教育”、“大讨论”、“大练兵”的活动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中挖掘符合先进文化要求的崇高思想、价值观念、行为特征、管理方法,使先进警察文化在继承的基础上继续有所创新,有所前进,得以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二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立足本国与学习外国相结合。一方面,与其他行业文化一样,警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的文化分支,天然地具有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文化基因,无法避免地会带有以东方管理文化为背景的色彩。因此,先进警察文化在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须立足中国,自觉融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使之置身于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大背景。要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周易》、儒家、道家、释家、兵家、法家有关管理思想和方法的合理成份,将其提炼加工成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的文化理念。如“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人为为人”的“三为”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准则,倡导人生健康、成功、自在,实现身与心、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环境的和谐一体。提倡“以德为先”思想与“以德治国”方略的内在统一。在现阶段,要将警德教育与警德实践结合起来,用任长霞的品德、精神、人格、正气教育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更好地接近群众、更好地服务群众,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推行人性化执法等等,赋予人文管理理念予新的内涵。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格局的形成,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东西方文化相互交融的空间和领域日益拓展,东方管理文化也在不断地兼收并蓄西方管理核心内核的开放系统,使之的内容更为丰富,体系更为完善。因此,建设先进警察文化,还要继承全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善于借鉴国外警察的优秀文化成果。特别是随着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的日益增多,国外警察有许多成功之处是可供借鉴的他山之石,如在素质建警强化训练,减少和避免警察的伤亡方面,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强化社会防控机制方面等等。我们要在开展国际警务合作交流的同时,不断延伸自己的文化触角,拓展自己的文化视角,扬长避短,在吸取国外警察优秀文化的丰富营养中提升自我、不断发展。
三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彰显个性与兼容并蓄相结合。由于警察工作具有开放性,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警察组织在履行职责开展警务工作和组织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中,一方面积极建设发展自已独特的行业文化——警察文化,并向公众展示出警察文化的独特风姿。另一方面也在与其他行业、部门的交往中,受到其他行业、部门文化的影响。因此,建设发展先进警察文化,不仅要坚持立足自身彰显个性,还要在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背景下,与其他们的行业、部门文化甚至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协调。善于从军旅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等其他行业文化中吸取富有各自特色和时代性、先进性的营养,将其转化为警察文化的最新成果,为警察组织的机制改革、内部管理、形象塑造注入新的社会因素。为进一步提高警察素质、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如军旅文化中“一切为打赢”“科技练精兵”和企业文化中的效益观、质量观、诚信观等,与警察文化中“破案是硬道理”、“科技强警”、“警务成本”、“执法质量”、“服务承诺”等,既各有特色,又相互包容,体现了个性与共性的统一。此外,我们还要不断扩大视野和知识面,注重从哲学、管理学、行为学、传播学、信息学、心理学、社会学中学习掌握有助于警察组织和成员树立正确的政治理念和价值取向、丰富良好的精神内涵、养成高尚的行为品格的相关知识,为警察文化注入新的活力。
四是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文化体系中,警察文化以其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不断地向前推进,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作为一种强调警察行业个性的新的管理理论,警察文化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因此,在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时,更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科学务实和开拓创造精神结合起来,敢于突破一切不利于发展的旧观念、旧体制、旧做法。既要认真学习外国、外地区好的经验和值得借鉴的理论,又要善于对本国、本地区长期以来建设先进警察文化取得的成功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将其升华为理论成果,用于指导新的实践。决不能搞出脱离实践的“玄学”式的学术研究,满足于对概念和原则的理解、背诵,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既要研究警察文化自身存在和发展规律,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实际,立足于中国入世后的具体国情,立足于公安机关“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客观实际,立足于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素质的全面提高,创造性地进行新的探索,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和建设警察文化的路子。
四、发挥优势,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泉州是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改革开放的前沿,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中部枢纽。几年来,泉州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高扬科学风帆,以大泉州文化的弘扬和创新,撬动大泉州经济、塑造大泉州城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的战略,精心打造泉州文化品牌,着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快发展广电卫生体育事业,扎实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古闽越文化、中原文化、海洋文化交融、铸造下形成的宽容、开放、进取的泉州文化风格,与新时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代精神结合起来,既彰显文化个性,又唱响时代旋律,特别是大力弘扬“求是、团结、务实、创新”的泉州精神和“敢为天下先、爱拼才会赢”的创业精神,为泉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注入了奋发有为蓬勃向上的精神动力。作为泉州的公安机关必须紧密结合泉州实际和新的实践,不断创新,努力建设具有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
一是发挥泉州东西文明交汇海港的优势,学习和借鉴外国、外地区警察优秀文化成果。作为古老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东西文明交汇的海港,古泉州胸襟博大,容纳性非常强。泉州有着丰厚的文化积淀,在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中具有历史优势。此外,泉州作为旅港、澳、台和旅居东南亚侨胞的重要祖籍地,在与海外的文化交流中又具有“血缘亲、史缘久、文缘深、语缘通、神缘合、俗缘同”的“六缘”特色优势。近几年来,泉州警察在参与国际维和警察、查破刑事、经济、毒品大案时不乏有与外国、外地区警察合作的经典范例,在开展其警务活动的同时也加深了泉州与外国、外地区警察的相互了解。泉州警察文化建设,要充分发挥这些历史优势、“六缘”优势以及加强与海外警察交流合作的优势,做好学习海外、文化兼容这篇文章。
二是发挥泉州改革开放前沿的优势。泉州人素以“敢拼、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著称。改革开放以来,泉州公安事业与泉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一样,发扬“爱拼才会赢”的精神,敢立潮头,积极探索,勇于改革,为公安机关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在刑侦体制、社区警务、社会防控的改革和探索方面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例。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必须将“晋江刑警”精神、“24小时值日侦缉制”、“凤里派出所经验”、“大型文化商贸活动的安全保卫”、“网上追逃”、“市区治安防控”、“五度修养”等新的经验、新的理念和管理模式,提炼升华为具有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内涵。
三是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摇篮的优势。警力有限,民力无穷。泉州的民营经济十分发达,泉州警察组织在借民力于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上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十厂十店联防,厂企联防、保安联勤,“治安契约化、联防公约化”,出租私房有偿托管,在车辆上安装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在社区大力推广周界防范报警系统、多媒体电视监视系统、店铺联网防盗报警系统等等先进的技术防范手段,促使治安防范迈向现代化、网络化、高效化的全新格局。泉州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建设,应继续在发挥当代民营经济的优势上下大手笔、做大动作。要积极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向公众展示警察良好的文化素养,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赢得更多更大的民力,为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是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中部枢纽的区位优势。最近,福建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构想。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范围,不仅包括福建这一主体部分,还覆盖粤东、浙南、赣南等经济协作区域,成为辐射赣、鄂、湘和浙南、粤东的华东南地区的对外窗口。作为位于这一经济区中部枢纽的泉州,其警察组织建设和警察文化建设势必在与区域内兄弟地区的警察组织加紧警务合作交流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实现信息同享、环境同治。泉州特色的警察文化建设,要善于发挥这一区位优势,立更高站位、更高起点、更高平台,在警务交流合作的同时,博采众长,学习兄弟地区各自特色的先进警察文化经验成果,提高吸纳与消化、生成与创新能力。同时也向世人展现泉州特色警察文化的风格和气派。因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全面繁荣,是一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繁荣,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包括社会主义先进的警察文化是题中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①孙永波.加强公安文化建设塑造新时期警察精神,《人民公安报》2003.10.18
②傅是杰.用先进文化培育新型人民警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4期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议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议
2003.05.29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型肺炎疫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坚决有效的防治措施,全省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医务工作者,迎难而上,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我省非典型肺炎疫情趋于平缓。但是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毫不松懈地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完善防治体系,夺取抗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为了使防治传染病工作做到标本兼治,着眼长远,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要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全面提高疾病防范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毫不松懈地继续抓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法制意识和科学防范意识。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做好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所在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幼托机构必须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发生和扩散。对违反有关规定,拒绝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拒绝提供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强化对农民的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健全农村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体系,落实农民非典型肺炎免费救治规定,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防治工作分级负责责任制。要严格外出务工返乡农民的管理和检疫制度,做到非典型肺炎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坚决防止非典型肺炎向农村蔓延。

四、大力加强公共卫生基础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城乡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建设和完善城市垃圾收集、清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厕所,切实落实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措施,提高城市公共卫生工作整体水平。要加强农村供水设施建设,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防止水源污染;加强农村人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的管理和无害化处理,使农村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五、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对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大中型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和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公用设施,要做好经常性的清扫保洁,保持空气流通,按规定定时消毒。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乱堆乱放、抛撒乱倒垃圾、随意泼洒污水、焚烧杂物、随地吐痰便溺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要依法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管理。要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大力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单位和卫生村创建活动,动员一切单位和居民群众搞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切实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卫生环境。

六、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大力倡导文明健康的个人卫生习惯。要在全省城乡持久深入地开展“改陋习,树新风”活动,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广大公民的卫生防病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卫生基本规范,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它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不随地吐痰、便溺,不在禁烟场所吸烟,革除各种不良卫生陋习,讲究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要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七、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切实加强食品卫生检测,坚决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上市销售。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卫生标准,执行餐饮具卫生消毒制度,依法责令没有消毒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停业整顿,坚决取缔城市非法饮食摊点。禁止猎杀、经营和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饮食经营场所产生的垃圾必须严格管理,做到日产日清。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执行食品加工操作卫生规范。大力倡导新的生活方式和卫生习惯,在餐饮场所积极推行分餐制,确保用餐卫生安全。

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法定职责,严格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管理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干扰和破坏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要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保护公共卫生设施,依法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对不认真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决议的执法监督力度。监督和支持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落实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措施,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情况的汇报,推进公共卫生基础工作和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论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臧恩富


关键词: 资产并购 股东投票权,异议股东退股权、事实合并、继承者责任


摘要:界定资产并购,并将其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资产处置区分开来,是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权和债权人利益的基础。被收购公司股东权主要是投票权和退股权。被收购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如何防止被收购公司逃债低价出售资产和确定资产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债务的例外情况。

一、什么是资产并购?(资产并购的界定及其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其他资产处分行为的区别)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资产并购这个专业词汇,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已有明确使用“资产并购”这一概念的情况,但只将其规定为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资产并运营该资产或规定为一个公司为获得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权而购买其资产的投资行为。[1] 、[2]、[3]由于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无法将资产并购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资产处分明确区分开来。

资产并购作为公司并购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一个公司(收购公司purchasing company, acquirer , 实施并购的公司)为了取得另一个公司(被收购公司target company, 目标公司或标的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进行的资产受让。具体分为以现金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以股份为对价受让目标公司资产两种形式。资产并购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资产买卖(以下简称普通资产买卖)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资产并购中收购公司所购买的资产是一种营业性资产;而普通资产买卖的标的物可以是卖方公司的任何资产,不限定为营业性资产。

2、 收购公司购买被收购公司(目标公司)资产的目的是获得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普通的资产买卖不以取得卖方公司经营控制权为目的。这一点是资产并购区别于普通资产买卖的核心问题之一。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资产并购中的资产是指被收购公司的主要财产、重大财产而非一般性的财产。

3、 资产并购涉及到被收购公司的经营,属于被收购公司的一种重大变动,因此立法涉及是如何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尤其是少数异议股东的利益的问题(如赋予股东投票权及少数异议股东退股权),而普通资产买卖只要公司卖方公司董事会甚至公司经理同意即可,卖方公司股东无投票权,更不存在赋予少数异议股东退股权的问题。


4、 资产并购涉及公司经营权的集中,重大资产并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而普通资产买卖则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

二、资产并购的法律后果及立法保护被收购公司股东权和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一个公司的经营是以其全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为基础的,如果一个公司将其经营所必需的主要财产、重大资产、全部资产或实质性全部资产都出卖给另一个公司,其结果将导致卖方公司的经营权移转给买方公司,所以资产并购的法律后果与公司合并及公司股权并购的法律后果仅从公司经营权转移的角度说,有时是完全一样的。所以,资产并购被视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种重大变动,这种重大变动可能会违背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投资意愿甚至损害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立法一般均将资产并购区别于公司普通资产买卖而给予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权益以特殊保护,如赋予被收购公司股东投票决策权(voting rights)及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minority dissent shareholder’s rights)(又称为估价权appraisal rights)。同时资产并购行为实施后,被收购公司往往只剩下收购公司所支付的对价款项,如果被收购公司以非正常低价出售资产或将流动性强的资产转让收益隐匿,则很容易损害该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若被收购公司在资产并购实施后就被解散,则解散后才对被收购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如因被收购公司出售瑕疵产品而在该公司解散后才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往往面临讨债无门的尴尬处境,所以如何保护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是立法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资产并购中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的保护

资产并购中股东权的保护包括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和被收购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收购公司的股东一般只有在该公司因资产并购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因支付资产并购对价需发行新股时,收购公司的股东才有投票权,此外收购公司的股东没有投票权,更没有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立法保护的重点是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如上所述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权保护主要是赋予被收购公司股东投票权和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此外还有被收购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资产并购中要对该公司股东履行忠实和善管义务。

(一)、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投票权和退股权。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没有使用资产并购这一专业词汇,但在第75条和第105、122条三条中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时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该规定可以被视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资产并购所设定的准据法。但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购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试分析如下:

1、 对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缺乏具体明确量化的标准。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主要财产的(即作为资产并购中的被收购公司时),该公司的股东有投票权,并且少数异议股东有退股权。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没有作出明确的量化的可操作性的界定,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财产的数量或质量达到何种程度,该公司股东才享有法定的投票权和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这一重要问题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4]一种观点认为:如何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以及如何划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应该由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法律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加以自行明确。我国公司法的现行规定是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更大的自治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界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财产的内涵和外延,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股东通过章程自行决定的意定权利。如果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自行界定公司主要财产,无异议于扩大了股东退股权的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何为有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笔者建议参照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的规定和美国公司法中关于实质性全部财产(substantially all assets)的规定尽早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以便使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更法定、更具可操作性,减少当事人的诉讼争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是指超过该公司资产总额30%的资产,或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的资产,或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的资产,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的资产。(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5]

美国资产并购意义上的资产是用全部资产或实质性全部资产(sales of all or substantially all the assets of a corporation)的概念进行表述的。其中对于所出售的资产是否构成实质性全部资产,依据1999年修订的模范商事公司法§12.02(a)的规定,以资产并购后,被收购资产的公司是否已明显无继续经营活动为判断标准。(whether the corporation is left without a “significant continuing business activity”.)如果被收购资产的公司所留存的经营活动至少代表其全部资产的25%并且代表税后营业所得的25%或者收入的25%,则不构成实质性全部资产,被收购公司股东无投票或退股权。[6]

2、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资产并购(转让主要财产)的投票权规定得不够明确

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有责任公司的少数异议股东对于股东会决议出售公司主要财产有退股权,但是在公司法明确列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法定权利中,并没有明确股东会对于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投票权(见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这样,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出售主要财产不召开股东会时如何处理,在现行公司法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建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中明确增加规定股东会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有投票权[7]。同时建议应对股东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比如应由代表股东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是代表股东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还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还是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笔者的意见是:被并购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并购协议应由代表股东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与公司合并中股东享有的投票权相同)。